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渠永祥人民陪审员  李小连人民陪审员  张晓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