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平与昌黎县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冯松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