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通泽置业有限公司与黄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

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通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通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广州通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桂娟人民陪审员  樊明香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妮娜胡如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