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
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通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通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广州通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桂娟人民陪审员 樊明香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妮娜胡如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