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建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惠金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范小坚书 记 员 童仲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