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八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七十
第七十七条、
七条、第九十三
第九十三条、
条、第一百零七
第一百零七条、
条、第一百一十三
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芜湖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芜
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芜湖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芜湖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北京新时讯无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七十一万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以七十一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1126元(含反诉费5566元),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1126元(含反诉费5566元),由原告芜湖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中65560元已交纳,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劼人民陪审员 郑 欣人民陪审员 曹建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曼莉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