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敏与王波、XX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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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晓敏承担。审 判 员 龙再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琳书 记 员 田维政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