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国胜在金融机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
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国胜在金融机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执行员 张倩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