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武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金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

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金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玲审判员  郭宇审判员  朱靖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晨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