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武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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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金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
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金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玲审判员 郭宇审判员 朱靖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晨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