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皖合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唐山市融汇装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融汇装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融汇装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华道支行,户名:唐山市融汇装卸有限公司,账号:10×××80),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