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春丽与龙建平、杭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春丽负担。审判员 张 鲁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丽娜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