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世琴与被告四川鑫源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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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世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世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计610元,由原告李世琴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致谢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伍国丽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