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胜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胜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九年六月十九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胜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代理审判员 丁盈盈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 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