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胜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胜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九年六月十九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胜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代理审判员  丁盈盈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 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