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与吴中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中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

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中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187.07元及利息7435.69元、逾期违约金561.9元、手续费15元,共计11199.66元,并自2017年9月1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逾期违约金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吴中建负担。如不服

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吴中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永红审判员  赖训洪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修文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