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
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艳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笑天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