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艳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艳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中原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人民陪审员 文 傈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盛思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