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艳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艳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中原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人民陪审员  文 傈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盛思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