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鹭与张翠娥、刘博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晏鹭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晏鹭负担。审 判 员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晏鹭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晏鹭负担。审 判 员 陈永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