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邦根与被告王静、冯祥美、王光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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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秦邦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十八日书记

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秦邦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孙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