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芳与潘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条、

一十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云奇归还原告张伟芳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云奇归还原告张伟芳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潘云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潘云奇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天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珠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