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朝良审 判 员 黄本儒人民陪审员 林信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冼建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