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二条、第九
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群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
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群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江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卓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