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与丁文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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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健负担。审判员  陆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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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