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正波与武桥重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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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正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正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计5元,免收。审判员 王传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 岚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