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正波与武桥重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正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正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计5元,免收。审判员  王传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 岚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