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俞平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要件之一是
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俞平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要件之一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具有特殊性,任何公民均有义务遵守,无论是地方人民政府、基层组织还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执行计划生育国策的行为不能等同于一般民事行为。计划生育引起的并发症虽然也是一种损害,但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农村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同时,国家还规定对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因此,对于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救济途径,应当通过相关行政渠道解决,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俞平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柳
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柳 莉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雅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