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春基、邓明颖与李小庆、黄琼、王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

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债权发生在李小庆与黄琼、李乃杨与王大香婚姻关系存续期

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债权发生在李小庆与黄琼、李乃杨与王大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琼、王大香在本案中既未举证证明邓春基、邓明颖与李小庆、李乃杨将本案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事实,也未举证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故本院认定本案债务系李小庆夫妇与李乃杨夫妇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

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故本院认定本案债务系李小庆夫妇与李乃杨夫妇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黄琼、王大香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琼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款、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

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小庆、黄琼、王大香应共同归还原告邓春基、邓明颖借款本金35万元及

下: 被告李小庆、黄琼、王大香应共同归还原告邓春基、邓明颖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期间以40万元为基数、2017年2月至清偿之日按35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诉讼保全费3050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诉讼保全费3050元,二项合计960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此款由三被告在五日内交至西昌市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员  董淑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娇娇 附本案证据目录: 1.原告证据及证明目的 借条1份、转款客户回单1份,证明本案借款的时间、地点和支付方式;中国银行转款流水4份、农业银行转款流水3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40万元给李乃杨履行了出借义务的事实;李小庆按季度向原告支付17.2万元利息、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及归还5万本金的事实。短信截图2张,证明原告一直在向李小庆追讨借款的事实及李小庆承诺还款的事实。 2.被告李小庆证据及证明目的 收条1份,证明李小庆未归还原告借款是因为原告还差李小庆的小舅李乃清20万元的事实。 附本案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

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未约定逾期利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

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

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