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十四条、第十
第十八条、
八条、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三条、第四十九
第四十九条、
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刘慧支付保险金642195元。二、驳回原告刘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0元,由原告刘慧负担27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0元,由原告刘慧负担270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担10220元;鉴定费16000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全忠人民陪审员 陈凤仙人民陪审员 李路青二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璐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