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和平与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员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员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原告员和平负担。审判员  崔云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陈梦菲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