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华科高科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官宝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

百四十四条、第二百

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

第三百一十一条、

十一条、第三百一十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

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卓郁审 判 员  祝 芬人民陪审员  曹 璐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七条执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

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

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百一十三条对申请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

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