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会霞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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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
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会霞撤回上诉。襄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5刑初
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会霞撤回上诉。襄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5刑初2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恒审 判 员 董盼利代理审判员 李文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