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与李长顺、山西银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润树审 判 员 张玉根审 判 员 赵四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严 杰书 记 员 杜白晔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