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润树审 判 员 张玉根审 判 员 赵四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严 杰书 记 员 杜白晔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