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新珍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街16号10号楼1单元1
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新珍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街16号10号楼1单元15层27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母海燕、邢善虎银行存款二百八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胜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