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菊芳与华阴市五方供销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菊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周菊芳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菊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周菊芳负担。审判员  李新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庆国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