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菊芳与华阴市五方供销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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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菊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周菊芳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菊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周菊芳负担。审判员 李新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庆国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