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与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子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亮负担。审判员  周新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亚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