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
第十八条第一款、
款、第二十一条第一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松全、郭彩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沈丘县农
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松全、郭彩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按月利率9.90‰,自2015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逾期罚息按约定借款利率9.90‰的50%计算,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云峰、丘廷举对上述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6元,由被告李
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6元,由被告李松全、郭彩侠、胡云峰、丘廷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广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 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