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国土资源局、裘敬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

二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陆仟玖佰玖拾叁元(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催告后,被申请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献国土资罚字(2017)第16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

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第九十三条的规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献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献国土资罚字(2017)第161号行政处

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献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献国土资罚字(2017)第16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献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清华审 判 员  赵文艳人民陪审员  杨 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