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龙陶忠洲与毛相礼王先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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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忠洲、周玉龙撤回对被告毛相礼、王先锋的起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忠洲、周玉龙撤回对被告毛相礼、王先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交纳478元,由原告陶忠洲、周玉龙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杨青青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平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