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龙陶忠洲与毛相礼王先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忠洲、周玉龙撤回对被告毛相礼、王先锋的起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忠洲、周玉龙撤回对被告毛相礼、王先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交纳478元,由原告陶忠洲、周玉龙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杨青青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平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