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525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
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525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20696元,受理费137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 啸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