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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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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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德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曹德忠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曹德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康利清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刘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
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以
第一百四十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
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