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权、滦平县粮食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继 跃审判员 

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继 跃审判员 侯金声音审判员 柴 燕 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宜 霖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