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70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小蚁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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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