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72朱来荣与姜荣峰、夏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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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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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来荣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计697元。审 判 长  王维申人民陪审员  朱长余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荀 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