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来荣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
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来荣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计697元。审 判 长 王维申人民陪审员 朱长余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荀 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