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170号申请执行人:于淑英,女,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孟相伟,男,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淑英与被执行人孟相伟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为大连第六机床厂在中山区有股权冻结查封,不能进行股权过户,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审判员 何 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