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允海、费县上冶镇刘官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二百四十条、

二百四十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二条、

百四十二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三条、

四十三条、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

第38条、

第42条,《

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

第二条、

九条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费县上冶镇刘官庄村民委员会名下的存款20000

,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费县上冶镇刘官庄村民委员会名下的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2年,不动产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笑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