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秀辉与辽阳浩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0

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0.6的违约金。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交付房款439632.00元。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2017年6月5日被告开始陆续交付房屋,但原告认为房屋不符合合同第四章约定的交付条件拒绝接受。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本院已经开庭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990.00元一节,因合同约定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应分段计算,故原告数额计算有误,按合同约定实际数额应为6647.23元。被告辩称对违约金金额计算有异议,时间应计算至2017年6月5日,原告以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拒收房屋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房屋已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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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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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阳浩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黄秀辉违约金6647.23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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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辽阳浩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英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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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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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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