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

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借款人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依法向贷款人或者依照本合同、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出质人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签订的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同时载明主合同为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金质押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符合法律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该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争议,故本案应由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8民初1134—1

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8民初113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利霞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代理审判员  何亚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师慧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