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七条、
三百九十七条、第三
第三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六十
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滥用职权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正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
九条之规定,应以滥用职权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正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是由上级安排这样做的,不应该由其承担责任,对指控的罪名不予认可。主要理由为:(1)从培训项目的管理到实施过程,其并没有故意逾越职权,滥用职权。劳动力转移培训自2005年开始实施,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该培训资金由国家、地方和农民工个人三级共同承担,培训时间为1-6个月。但地方政府没有配套相应工作经费,农民工也不缴纳培训学费、办证费、书费。为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经过省州扶贫部门开会讨论决定,只以国家补助资金来开展培训,根据实际培训所需资金测算能培训多少天就培训多少天并形成方案报同级扶贫办批准实施即可,但在账目处理上既要符合培训不低于30天的报账要求又要反应实际培训的情况。采取虚造花名册、虚开发票套取培训资金4430430元,是根据州扶贫工作会议精神“既要符合培训不低于30天的报账要求又要反映实际培训情况”的要求,都要虚报花名册争取当年的培训资金,纳入县财政专户保存,使用时学校制定培训方案交县扶贫办审查批准后,交财政局拨款培训,年终经审计合格后上报州扶贫办。(2)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送礼的问题。每年项目下达前都由县扶贫办从学校培训资金中安排一些工作经费到县、州、省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学校由主管培训的副校长杨某1,负责培训的培训就业处主任傅某协同开展工作,办结后作为项目���期工作经费在学校培训费中报销。该项涉及县扶贫办提取的工作经费280000元,基地管理奖、评审验收费等等177189元和给主管部门领导送礼361600元。(3)外出学习考察的问题。为解决培训后的劳务输出问题,2010年经请示县扶贫办同意学校选派部分领导和相关教师到上海我们学校的校校合作、校企合作的企业,苏州工业园区的校企合作的企业考察,商定安置农民工就业的劳务输出工作。该项涉及外出学习考察187000元。(3)用结余资金为教职工发福利587492元的问题。为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教职工超工作量的问题,因为部分文化、专业教师长期在外培训,他们的工作被分摊到在校的教职工身上,校内教职工意见很大,经过领导班子决定,学校在学员没有缴纳学费的情况下,才用结余资金587492元为136名教职工发放超工作量奖。(4)由于工学班的学员没有向学校缴纳学费,工学班培���后的结余资金学校领导班子决定存入学校基本账户后,用其中的1066645元发放136名教职工超工作量补助和购买工作服装。综上所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培训任务指标在地方政府没有配套工作经费的情况下,县扶贫办在培训经费中安排工作经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学校在学员没有缴纳学费的情况下用结余资金冲抵学费发放教职工超工作量补助,都存在违规行为,但不是违法行为。由学校或学校部分人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公正的。辩护人刘元祥、刘虹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正国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和私分国有资产的数额,未经司法鉴定,指控的数额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指控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中,有28万元的工作经费及177189.50元扶贫管理奖,属广南县扶贫办强行索要,给相关单位人员送礼的361600元,属广南县扶贫办的硬性安排,是执行政府职能部门的指令,外出学习考察的187000元属培训资金的合规的支出。陆正国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对陆正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无异议,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极小,请求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陆正国向法庭提交了验收档案三本,用以证明广南县民族职业高级中学实施的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的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均通过验收。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陆正国任广南县民族职业高级中学校长期间,在组织广南县民族职业高级中学实施劳动力转移培训、家政服务培训项目过程中,采用虚造花名册、虚开发票进行冲账套取培训资金4430430元,用于实际培训支出2837148元,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送礼、外出学习考察等,造成国家专项培训资金损失1005789.50元。同时,用结余资金587492.50元以单位名义向单位职工发放福利。另外,还对工学班助学金虚假冲账套取结余资金1066645元,以单位名义发放职工福利、购买教师服装。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正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广南县民族职业高级中学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广南县民族职业高级中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证书;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关文件;家政服务培训相关文件;陆某1小金库账本;劳动力转移培训、家政培训拨款凭证;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提款申请;虚假花名册、发票冲账凭证;培训实际支出凭证;确认相关假花名册、虚开票据;小金库培训结余资金用于鉴定费、考察学习、给县扶贫办工作经费、购买烟酒、转入工会账户等支出凭证;小金库给相关人员送礼花名册;���动力转移培训、家政培训资金核查及统计确认表;验收相关文件、验收档案;工学班助学金的财政拨款情况;工学班助学金虚假花名册冲账凭证;工学班助学金实际支出凭证;工学班助学金转交陆某1处收款收据、记账凭证;发放单位职工福利的凭证;会议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证人杨某1、傅某、陆某1、王某1、陆某2、何某1、王某2、何某2、刘某2、刘某1、杨某2、冉某、农某1、何某3、梁某1、蒋某、李某1、郭某、陆某3、吴某、李某2、陆某4、周某1、何某4、钱某、徐某、陆某5、廖某、汪某、何某5、黄的七、王某3、骆某、王某4、农某2、汤某、周某2、高某、李某3、向某1、向某2、陆某6、胡某、罗某、韦某1、农某3、韦某2、张某1、冯某、农某4、农某5、农某6、王某5、陆某10、陆的三、王某6、梁某2、农某7、农某8、文某、黄某1、韩某、陆某7、卢某1、黄某2、聂某、��某8、陆某9、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陆正国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正国身为广南县民族职业中学的校长在受国家机关委托组织实施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家政服务培训过程中,滥用职权,使用国家专项培训资金送礼、外出学习考察等,致使国家专项培训资金遭受人民币1005789.50元的重大损失,同时,将虚套的国家专项培训资金1654137.50元以单位名义发放单位职工福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因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及被以单位名义发放职工福利的金额有相关证据证实,并经同案人陆某1、杨某1核实后统计确认,并且被告人陆正国无异议,足以认定指控的数额,辩护人提出没有司法会计鉴定不能定案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告人陆正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是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培训任务,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地方政府没有配套资金和学员不缴纳相关费用及不能按规定出勤等困难,从而造成资金被虚套和滥用,并经审计验收通过,被告人陆正国的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
第三百九十六条、
十六条、第三百九十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正国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
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正国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正才审 判 员 吴永光人民陪审员 秦瑞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 员代 凤 兴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