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晟审 判 员 涂军荣代理审判员 廖丹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萍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