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春菊与高玉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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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
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春菊负担25.00元。审判员 关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海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