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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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文洁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