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荟霖与被执行人何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琼海市人民法院(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黎文畅 审判员  史朝晖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亮 书记员  XX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

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