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的起诉。如不
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道鹏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